【以案警示】纪律面前不容灵活变通

时间:2018-05-04 00:00    来源:石板冲乡纪委   作者:孙莉莉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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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线索来源】

201712月,石板冲乡纪委接到市委巡察移交问题线索,反映石板冲乡石湖村2016年一事一议项目大石湖清淤硬化工程合同承包人朱某工程款11万元打入村文书李贤运账户的问题。接到问题线索后,乡纪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。

【情况调查】

经查,石湖村2016年某“一事一议”项目,总造价16万元,通过村委会议标,该项目由朱某施工队承建。项目于201611月竣工验收。20171月,村文书李贤运到石板冲乡财政所对项目工程进行报账,因朱某家住六安,不方便到石板冲乡办理相关手续,因此,李贤运将上级财政先行拨付的11万元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,再分别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拨付给朱某,朱某于20173月向李贤运开具了一张领条。

【处理情况】

李贤运因自身执行工作的纪律意识不强,将公款私自存入个人账户,违反了财经纪律,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李贤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【违纪者说】

面对组织的处理,李贤运十分后悔。“我这次因为违纪被组织处理,完全是因为自己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、纪律意识不强导致的。将公款存入我的私人账户,本来只是工作中为了图方便的做法,我心想只要我自己没有从中侵占,就没有问题,没想到居然违纪。”

【执纪者说】

   在基层工作中,有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党员干部会采取一些“变通”的方式,认为自己没有从中谋取私利,就不会有什么问题。殊不知,往往就是在这个“变通”的过程中,触犯了党纪国法。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“纪律意识”,加强对纪律、法律的学习,强化自我约束,强化“程序意识”,要认识到程序的作用在于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,只有严格按程序办事,才能真正做到不出问题,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,其实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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